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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全文 什么情况下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022-06-26广州辩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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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全文

  最高检公布了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全文,即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全文,意味着今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不需要羁押的,将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一个利好的政策,下面由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全文。




  关于印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已经2016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6年1月22日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维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受理、立案、结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登记、流转和办理,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立案后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第五条 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不得滥用建议权影响刑事诉讼依法进行。


  第二章 立 案


  第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第八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受理。


  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案件管理等部门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以内移送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其他人民检察院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或者在两个工作日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


  第十条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通过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等途径及时查询本院批准或者决定、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情况。


  第十一条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经初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


  对于无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申请,或者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未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者没有新的理由而再次申请的,由检察官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


  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


  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


  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公开审查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十六条 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可以采取量化方式,设置加分项目、减分项目、否决项目等具体标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得分情况可以作为综合评估的参考。


  第十七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什么情况下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最新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如何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也是对于相关人员的利益保护,因为不能有关机关不能侦破案件而对有关人员一直羁押,这样也是侵犯人权的。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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